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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吨垃圾跨省倒进海门 两部一高督办此案,5人获刑

 扬子晚报网2月23日讯(记者 郭小川 通讯员 张弦 陈方圆)未经任何处理的3100多吨垃圾,被不法分子层层转包后,从上海偷偷运至海门长江附近倾倒。这起经最高检、环保部和公安部联合督办的跨省污染案,20日在如皋法院宣判,王某等5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获刑10个月至1年半有期徒刑。

经庭审查明,2014年底开始,犯罪嫌疑人唐某租赁上海惠宾码头一处泊位,开始接收上海一家环保工程公司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2016年,为赚取固体废物处置差价,其雇佣顾某将接收的3800多吨垃圾,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分别交给被告人张某和罗某外运处置。
此后,张某、罗某将这些垃圾再次以更低价转给王某,王某又雇佣樊某,将这些垃圾中的3100吨,未经任何处理便私自运输至海门江心沙新江海河西岸空地上,剩余711吨因被查获而未倾倒。
经鉴定,这些垃圾均为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海门市政府相关部门为防止污染扩大,对这些垃圾进行了无害处置,共支付费用158万余元。
此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和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去年2018年8月,该案在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休庭期间,被告人王某、唐某、顾某、樊某积极向海门市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罗某、唐某、顾某、樊某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混合生活垃圾形成的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重大,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
量刑时,合议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自首、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积极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量刑情节。最终,如皋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中5人有期徒刑10个月到1年半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樊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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